(一) | 邮件属于入口速递邮件(EMS)、入口包裹(入口保险包裹除外)或本地包裹; |
(二) | 邮件上的派递地址必须为正确及可以派递的地址; |
(三) | 香港邮政曾尝试派递有关邮件一次,但由于收件人当时不在,所以未能成功派递。收件人其后获通知前往邮政局领取邮件; |
(四) | 顾客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时,有关邮件仍于邮政局待收件人领取而尚未退回寄件人(如适用)或被视作无法派递的邮件处理,并安排销毁; |
(五) | 邮件并无破损; |
(六) | 邮件不须缴付任何费用或附加费;以及 |
(七) | 邮件并非退回给寄件人的速递邮件(EMS)或包裹。 |
(一) | 从未尝试派递的邮件;或 |
(二) | 曾尝试派递一次但未能成功派递的邮件,而邮件未能成功派递,原因并非是收件人不在派递地址,而是基于其他原因,例如派递地址不正确、收件人拒收等。 |
(一) | 顾客欲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邮件的邮件编号;以及 |
(二) | 顾客的姓名及本地电话号码。 |
(一) | 顾客向香港邮政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属虚假、不正确、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或香港邮政有合理理由怀疑上述情况出现);及/或 |
(二) | 香港邮政有理由相信顾客已使用或将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作不合法或不恰当的用途,或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
(一) | 凡提述法则或法例条文,须解释为提述香港法例及那些不时已作出替代、修订、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则或法例条文,并包括根据该等法则制定的所有附属法例; |
(二) | 凡指单數的字词也包含复数的意思,反之亦然;单一性别的字词亦包括指所有性别;凡提述任何人士,须包括提述个人、商号、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不论有关团体是在何处成立或组成);以及 |
(三) | 插入的条文标题只为方便参照,并不影响合约的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