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申請會被拒?

倘香港郵政署長合理地相信以下情況,申請會被拒絕:

  1. 舊址仍由個人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公司申請人的同事、董事以及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佔用,他們可代申請人轉遞郵件;
  2. 處於舊址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申請人的任何家庭成員、公司申請人的任何同事、董事以及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但不包括任何舊址的新佔用人)合理地反對轉遞服務提供予該申請的某位申請人;
  3. 申請人並非永久遷出舊址;
  4. 舊址為從事特定範疇或活動的組織、酒店、旅舍、旅館、秘書處辦公室或商務中心的地址;或
  5. 舊址是同一物業內分拆為不同單位及/或超過一個租戶(包括但不限於“劏房”)用作收信的集中點或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