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請時所需的文件是甚麽?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可查看以下表列所需的文件是否已準備妥當:

申請人屬個別人士 申請人並非個別人士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如商業機構的僱員/前僱員有意使用轉遞服務,須遞交書面證明。[參閱條款及細則2.4條] 不適用
舊址的有效證明 [參閱條款及細則2.6條] 舊址的有效證明 [參閱條款及細則2.6條]
身份證明文件 [參閱條款及細則2.8條] 最新並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參閱條款及細則2.9條]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如適用) [參閱條款及細則2.10條]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如適用) [參閱條款及細則2.10條]
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未滿11歲,須提交條款及細則列明所需的文件。[參閱條款及細則2.11條] 不適用
倘需爲已故人士提出申請,須提交條款及細則列明所需的文件。[參閱條款及細則2.12條] 倘申請人為正在清盤或已清盤的有限公司,須提交條款及細則列明所需的文件。[參閱條款及細則2.13條]

備註:

  1. 申請人及主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所提供的空白位置内填寫與其身份證明文件相同的中英文姓名(如適用)。
  2. 申請人應注意,申請轉遞服務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包括申請表,一般不予退還。所有已遞交的證明文件經香港郵政核實後會被銷毀。倘親身到郵政局遞交申請,申請人可選擇出示以上證明文件的正本,有關文件經核實後將會被退還。
  3. 有關郵件轉遞服務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閲此連結